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89年度,544號
TPHM,89,聲再,544,20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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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五四四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一號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九一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㈠聲請人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審理時 曾供稱:「六月二十五日我是要向他借票來繳保險,當時有司機在場。」等語, 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卻未對該有利於聲請人之事實調查,更未傳訊在場證人即該 司機以查明事實真相,嗣經聲請人尋找,當初在場之司機為高幸春住台北縣樹 林鎮○○路六三七號八樓之二,該新證據攸關聲請人本案無罪之認定,足以動搖 原確定判決。㈡聲請人從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林素女陷於錯誤而 交付財物予聲請人,此觀聲請人於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前二日交付新台幣(下同) 八萬元予林石諒,以清償支票債務之事實自明,此有持票人林石諒所出具之清償 證明書為憑,該清償證明書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尚未提出,惟由該清償證 明書可證聲請人無詐欺之意圖及行為,亦無使林素女將其所有之物交付,即林素 女無財產損害。原確定判決遽認聲請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 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㈢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對於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聲請調查聲請人於系爭支票發票日前二日交付八 萬元予林石諒,以清償債務之事實,及上開清償證明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均未 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以裁定駁回之,亦未於理由內予以說明,有依 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及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㈣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以存有瑕疵之證據即被害人張麗伶陳稱:系爭支票係空白支票,係放在伊辦公 室之抽屜中,伊並沒有將該張支票借予聲請人等語,即率斷聲請人係犯竊盜罪, 難謂與經驗法則無違。蓋徵諸被害人張麗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訊問時證稱:.. ..抽屜平常都有上鎖等語,顯見聲請人如有竊取系爭支票之行為,聲請人應先鍬 開抽屜後,始能拿取系爭支票,惟此假設,顯與被害人張麗伶、黃一正所陳述無 抽屜被鍬開之情事不符,又被害人黃一正曾陳稱:... 系爭支票係從支票本中被 撕下一張等語,如被害人張麗伶沒有將系爭支票借予聲請人,而係聲請人鍬開抽 屜後,竊取系爭支票,依常情而言,聲請人為何大費周章,卻僅拿取一張支票? 是原確定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㈤聲 請人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時,曾供稱:「我沒偷,但 支票是我開的沒錯,我以前向他借票,也都是自己開的」云云,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對此部分事實未曾調查,亦未曾向相關銀行調取被害人系爭支票之甲存帳戶, 以查明聲請人以前究竟有無代理被害人簽發票據之行為,顯屬判決違背法令。並 聲請調閱前開銀行有關系爭支票帳戶舊票據資料,以明事實。㈥被害人張麗伶



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一月六日訊問時曾陳述:當時聲請人簽票時,是以借票之 意思為之,聲請人家裡經濟困難,伊很有意幫他解決云云,雖被害人張麗伶嗣後 陳稱:伊這次沒有要借他等語,惟因張麗伶過去借票予聲請人之紀錄,以及聲請 人「家裡經濟困難,伊很有意幫他解決」之意思表示,足使聲請人誤解而依過去 借票經驗繼續為之,可證聲請人無偽造有價證券之故意。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再審云云。
二、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確實之新證據,指其本體顯然足為 受刑人有利判決之基礎,無須經過調查者而言,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證人高幸春 是否見聞聲請人向被害人張麗伶借用系爭支票,及被害人張麗伶是否同意聲請人 借用系爭支票之事實,暨聲請人曾代理被害人簽發票據,並於系爭支票帳戶留有 舊票據資料之事實,均非經相當調查不能證明其真偽,殊與確實之意義不符,自 難認為有再審之理由。又觀之聲請人所主張之新證據清償證明書,係於八十七年 五月十五日所立具,於原判決前即已存在,此項證據既非判決後所發見,又非不 須調查之確定新證據,顯然不足以使原確定判決發生動搖,亦難認為有再審理由 。至聲請人其餘理由,非屬辯解即屬法律上意見,均非證據,縱加審酌亦不足以 生影響於原確定判決,核與上引法條所定不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 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胡 泉 田
法 官 雷 元 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梁 雅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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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