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志雄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67,4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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