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316號
CYDV,105,聲,316,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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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陳秋炳 
相 對 人 陳青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關於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陳青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05 年度訴字第51號),正由貴院審理中。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 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貴院准予閱覽卷宗。併聲請 調閱錄音光碟。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2 項規定:「前項情形,依法 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查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因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而且於聲請時,必須敘明其理由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閱法庭錄音光碟,惟就聲請 調閱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並未敘明聲請之理由。又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民事聲請閱卷狀所載,聲請人僅係為瞭解案件進行 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而已,應尚無須調閱 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調閱法庭錄音光碟,未敘明聲明 的具體理由,僅略以「併聲請調閱錄音光碟」一語,與前揭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之應敘明理由之 要件,尚屬不符。因此,聲請人聲請調閱法庭錄音光碟,尚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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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