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5年度,37號
CYDV,105,小上,37,2016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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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林文釧 
被上訴人  林文明 
被上訴人  林文彬 
被上訴人  林文財 
被上訴人  林成  
被上訴人  施進富 
被上訴人  施任鴻即施宏杰
被上訴人  施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被上訴人 施進富 住嘉義市○區○○里○○街000巷00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於當事人欄漏載 被上訴人施進富之姓名及地址。因此,原裁定當事人欄應予 更正,並增加被上訴人施進富之姓名及地址之記載。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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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