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5年度,22號
CYDV,105,家聲,22,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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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奚淑芳律師
關 係 人 賴宜君  
      何志益  
上列聲請人擔任何OO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拾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12號 裁定選任為未成年人何OO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5年 10月13日提出程序監理報告。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 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建議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30元等語。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 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 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 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參酌程序監理 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 表示之意見、關係人乙○○、甲○○就聲請人建議之酬金數 額表示同意等情,考量本案聲請人付出諸多心力進行訪談、 調查未成年子女何OO與關係人乙○○、甲○○及其二人家 庭成員之互動狀況及未成年子女受照顧情形,並提出程序監 理報告,暨出庭補充報告、陳述意見,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 為20,530元尚屬適當,是本件報酬依上揭各情酌定為20,530 元。關係人乙○○、甲○○各應負擔10,265元,並於7日內 向本院預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義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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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