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84號
CYDV,104,重訴,84,2016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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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曾子恩
兼前開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蘭芳
被上訴人  王昱文
法定代理人 王禎瑞
      王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以上訴人提起
上訴請求廢棄之金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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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