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27號
CYDV,104,建,27,2016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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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虹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玲
共   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10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41,539元,應徵得第二審
裁判費281,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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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