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 告 郭昱麟 郭秋虎 郭懋龍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被 告 李郭彩蓮 蔡郭月桃 謝月枝 郭炫瑜 郭皇瑛 郭寶誼 郭濬瑞 郭聯霈 郭鎰銓 郭美彣 郭美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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