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仁娜(原告洪敏笋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榮塘
陳榮良
王陳秀鈺
陳榮義
陳榮寰
陳昱廷
陳昱宏
陳俞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