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宏岱
指定辯護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侯宏岱涉犯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 臺灣地區罪嫌,詳如附件起訴書被告侯宏岱部分所載。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至被告侯銘鋒、葉進雄、江美梅部 分,本院仍依原案號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