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315號
CYDM,105,聲,1315,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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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奇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字第4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奇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奇勳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 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 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 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蔡奇勳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違反 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交簡字第583 號及104年度訴字第565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 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 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 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 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受刑人蔡奇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違反商業會計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11日 │101年9月至102年10月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
│ 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1270號 │度偵字第7683號等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嘉交簡字第583號 │104年度訴字第565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5日 │105年8月17日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嘉交簡字第583號 │104年度訴字第565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5年6月13日 │105年9月6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
│ │度執字第2680號(已易科罰金│度執字第4179號 │
│ │執行完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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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