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丁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丁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 劉丁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2月,在監執行中,於105年11月25日法授矯字第0 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11月(以上2罪經本院104年度聲字 第3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確定後,上開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接續在監執行,共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
(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21日,而截至105年 11月2日報請假釋為止,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為24日,即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5月28日,受刑人 並經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25日法授 矯字第10501118391號函暨105年11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嘉 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