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17號
CYDM,105,聲,1217,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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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長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長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沈長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3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且移 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民國106年8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56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19日,有該署105年 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921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 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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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