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05年度,495號
CYDM,105,朴簡,495,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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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754號
                  105年度朴簡字第494號
                  105年度朴簡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建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703
、7341、7397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7798號、105年度
偵字第8141、8194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裁
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建誌犯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上 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起訴 書所載之有期徒刑前科,於民國104年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二名成年子女、入監 前與女兒同住、前從事管理員及水電業務員、家境勉持之生 活狀況、前有詐欺前科之素行,並衡其犯罪手段,犯後坦承 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審酌被告詐欺次數、手 法、詐騙人數及總金額一情,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至被告詐欺所得之財物,尚未扣案,均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條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 請求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記明筆錄(見本院 易字第969號卷第47頁),本院審酌上情,於被告求刑範圍 內為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 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6703、7341、7397號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7798號、105年度偵字第8141、8194號追加起訴書。
附表
┌──┬────────────┬───────────────┬──────────┐
│編號│詐騙日期及被害人 │罪刑及沒收 │附註(起訴書案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5年5月28日詐騙謝陳社留│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6703、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7341、7397號起訴書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犯罪事實一、(一) │
│ │ │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2 │105年8月1日詐騙曾嬌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6703、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7341、7397號起訴書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犯罪事實一、(二) │
│ │ │幣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3 │105年8月10日詐騙朱陳美玉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6703、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7341、7397號起訴書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犯罪事實一、(三) │
│ │ │幣壹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4 │105年8月31日詐騙呂信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6703、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7341、7397號起訴書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犯罪事實一、(四) │
│ │ │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5 │105年8月5日詐騙江阿香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7798號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一) │
│ │ │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6 │105年8月7日詐騙張純金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7798號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二) │
│ │ │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7 │104年5月11日詐騙黃富雪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8141、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819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事實一、(一)。 │
│ │ │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8 │104年12月2日詐騙吳俊隆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8141、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819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事實一、(二)。 │
│ │ │幣貳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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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年12月間某日詐騙何美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8141、 │
│ │綢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819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事實一、(三)。 │
│ │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10 │105年6月中旬詐騙王謝秋蘭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8141、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819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事實一、(四)。 │
│ │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11 │105年8月31日詐騙江安羿 │曾建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105年度偵字第8141、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819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事實一、(五)。 │
│ │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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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