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238號
CYDM,105,易,238,2016110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長嗚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龔志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為:被告龔長鳴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 11月21日10時30分,在嘉義縣○○鎮○○里○○○○00號前 ,手持鐵條及水果刀毀損告訴人邱筠庭所有,由告訴人吳竹 淩所管領之上址住宅玻璃門窗及紗窗,足以生損害於邱筠庭吳竹淩。案經告訴人邱筠庭吳竹淩提出告訴,因認被告 所為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 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筠庭吳竹淩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公訴 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於本院審理 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