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5年度,401號
CYDM,105,交易,401,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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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凱
被   告 柯坤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6088號、第6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聖凱柯坤能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陳聖凱、柯 坤能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聖凱柯坤能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 院105年11月25日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 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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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