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74號聲 請 人 許閎珵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春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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