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374號
NTDV,105,司票,374,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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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許閎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春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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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