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25號
NTDV,105,司拍,125,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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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江明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石耀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而
  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並未記載到期日,請具狀補正敘
  明該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㈡請提出「昌鼎企業社」於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
  料抄本(◎非網路查詢資料,請持本裁定逕向商號所在地登
  記主管機關申請,內容應含其負責人黃美玉之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其負責人黃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
  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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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