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江明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石耀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而
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並未記載到期日,請具狀補正敘
明該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㈡請提出「昌鼎企業社」於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
料抄本(◎非網路查詢資料,請持本裁定逕向商號所在地登
記主管機關申請,內容應含其負責人黃美玉之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其負責人黃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
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