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張志賢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邦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足以釋明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在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如:借據、票據…等)。
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原依法應繳納聲請費新臺
幣2,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就差額部
分應予補繳。)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