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21號
NTDV,105,司拍,121,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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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張志賢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邦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足以釋明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在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如:借據、票據…等)。
 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原依法應繳納聲請費新臺
  幣2,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就差額部
  分應予補繳。)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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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