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袁守康、袁百宏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袁福田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
該戶籍資料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未
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
㈡請向被繼承人袁福田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
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