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19號
NTDV,105,司拍,119,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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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袁守康袁百宏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袁福田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
  該戶籍資料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未
  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
 ㈡請向被繼承人袁福田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
  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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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