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18號
NTDV,105,司拍,118,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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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孫欽年
聲 請 人 邱翊銨即邱光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沈聰益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票據…等)。
 ㈡抵押權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請提
  出足以釋明該擔保債權清償日為何日之相關證據資料。
 ㈢請提出相對人沈聰益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又如相對人沈聰益現之住所不明(如:戶籍遷移登記至
  戶政事務所之址),則請一併具狀聲請對相對人之送達為公
  示送達。
 ㈣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又本件張漢鴻僅係聲請人邱翊銨即邱光明之送達代收人?
  抑或為聲請人孫欽年邱翊銨即邱光明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請具狀敘明之。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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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