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孫欽年
聲 請 人 邱翊銨即邱光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沈聰益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票據…等)。
㈡抵押權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請提
出足以釋明該擔保債權清償日為何日之相關證據資料。
㈢請提出相對人沈聰益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又如相對人沈聰益現之住所不明(如:戶籍遷移登記至
戶政事務所之址),則請一併具狀聲請對相對人之送達為公
示送達。
㈣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又本件張漢鴻僅係聲請人邱翊銨即邱光明之送達代收人?
抑或為聲請人孫欽年、邱翊銨即邱光明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請具狀敘明之。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