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相 對 人 洪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嘉雄於民國105年8月30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新臺幣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8月29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5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元,借款 期間為105年9月2日起至107年9月2日止,並約定按月付息, 到期還清本金,如未按期付息,經聲請人合理期間通知或催 告相對人後,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借款日起即未依約繳交利息 ,依上開約定,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後,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本金2,600,000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 借據影本、往來明細查詢資料、催告書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於105年10月19日通知相對人洪嘉雄就本件聲請陳述 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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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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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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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草屯鎮 │大堀 │ │642 │田│908.13 │全部 │洪嘉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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