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0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者,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
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意明於090年03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5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4,799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3,300元整、消費款41,824元整、預借現金51
,44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56,248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
1,98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49,518元
自105年1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
形時,以三期為限。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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