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金阿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有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證據即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所載,
債務人就該借款至民國105年7月10日止之本金貸款結餘為新
臺幣46,808元,其餘則為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632元
、違約金新臺幣95元。是依法該債權得自105年7月11日再計
算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者,亦僅該貸款本金餘額新臺幣46,808
元部分,是債權人請求超過以前開本金金額計算利息及違約
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