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959號
NTDV,105,司促,5959,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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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江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選雄於民國90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5年2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證一)。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0年7月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
  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據影本
  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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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