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談永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秋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談永松
一、(一)債務人談永銘、翁秋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
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談永銘、翁秋美、談永松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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