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銘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清語
一、債務人許銘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捌佰零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銘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
銘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余清語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對本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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