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趙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筱婷於民國94年9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42882元
整及自民國095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71計算之遲延利息。2.其中2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5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
,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
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
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
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
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
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
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
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3.其中233911元整,自民國
095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
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96793元整,其餘部
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趙筱婷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42,882│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002 │新臺幣│趙筱婷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20,000│ │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003 │新臺幣│趙筱婷 │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233,91│ │月12日起 │ │ │
│ │1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趙筱婷 │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3,91│ │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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