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朝舜
債 務 人 潘沛宣即潘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張朝舜前就讀國立虎尾農工邀同債務人潘沛
宣即潘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30萬元
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筆,共計新臺
幣2,52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
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張朝舜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462元及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
人潘沛宣即潘麗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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