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韋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添增
一、債務人王韋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韋嘉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添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