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閔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一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一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八一六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一六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二)新
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