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530號
NTDV,105,司促,5530,2016110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潘祈蓁
債 務 人 王祥鴻
債 務 人 潘阿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零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潘祈蓁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王祥鴻
  、潘阿蘭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金
  額106,169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潘祈蓁自應還款日民國105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54,503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祥鴻潘阿蘭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