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曹育祥
債 務 人 曹原菖即曹如山
債 務 人 林玥伶即林玉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曹育祥前就讀私立同德家商時,於民國94年
8月25日邀同債務人曹原菖即曹如山、林玥伶即林玉盆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
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4年8月29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
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
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
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
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
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5年6月20日,當時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為1.62%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62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曹育祥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7,15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
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曹原菖即曹如山、林玥伶即林玉盆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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