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527號
NTDV,105,司促,5527,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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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曹育祥
債 務 人 曹原菖即曹如山
債 務 人 林玥伶即林玉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曹育祥前就讀私立同德家商時,於民國94年
  8月25日邀同債務人曹原菖即曹如山林玥伶即林玉盆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
  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4年8月29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
  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
  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
  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
  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
  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5年6月20日,當時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為1.62%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62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曹育祥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7,15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
  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曹原菖即曹如山林玥伶即林玉盆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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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