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曹育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曹育祥 於10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曹育祥 自105年03月至105年04月共消費簽新臺
幣28,170元,但於105年6月1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0,120元,雖屢
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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