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63號
NTDV,105,司促,5263,2016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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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錦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陽汽車服務商行
法定代理人 蔣侑生即蔣濟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票據法第133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票據號碼為AC0000000、AC0000000號之支
  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05年2月1日、105年10月
  31日,有前開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則依前開條文規
  定,債權人依票據法律關係僅得請求分別自提示日即105年
  2月1日、105年10月31日起計算之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前開
  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利息附表:                              │
├──┬────────────┬────────────┬──────┤
│編號│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年利率%) │
├──┼────────────┼────────────┼──────┤
│001 │300,000元        │105年2月1日       │6      │
├──┼────────────┼────────────┼──────┤
│002 │212,500元        │105年10月31日      │6      │
├──┼────────────┼────────────┼──────┤
│003 │265,000元        │105年1月25日      │6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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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