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1號
NTDV,103,訴,131,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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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陳素珠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   告 何啓祥
      楊火評
      楊瑞濱
      楊瑞琪
      陳冠勇
受告知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文東
訴訟代理人 葉廷豪
      張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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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