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86號
NTDM,105,附民,86,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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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6號
附民原告  吳振連
附民原告  劉美鳳
共同訴訟
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附民被告  張哲宏
上列附民被告因105 年度訴字第121 號傷害致死案件,經附民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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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