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882號
NTDM,105,聲,882,2016112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鈞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鈞憶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曾鈞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