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854號
NTDM,105,聲,854,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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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最高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2 年,現在法務部矯 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復分別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895 號、最高 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2806號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①罪);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②罪);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71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下稱第③、④罪) ;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55 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確定(下稱第⑤、⑥罪) ;上開第②至⑥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86 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其於103 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前揭 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 036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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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