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05年度,6號
NTDM,105,審原附民,6,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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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余啟瑞
      蕭文忠
被   告 翁金鐘
上列被告翁金鐘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
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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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