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炏
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3
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就侵入住宅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廖炏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 3 年2 月間某日,騎乘機車行經告訴人鄒謝錦蓮位在南投縣 ○○鄉○○巷00號住處,未經告訴人鄒謝錦蓮之同意,強行 侵入告訴人鄒謝錦蓮上開住處內,向告訴人鄒謝錦蓮冒稱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員工,並詐稱:每戶 均要安裝1 個盒子,電話不用錢云云,擅自在電話線路上裝 置電話長途控制器,致告訴人鄒謝錦蓮陷於錯誤,交付新臺 幣(下同)3,200 元予被告(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業 由本院另行審結)。其復另行起意,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 意,再於103 年2 月中旬某日,騎乘機車行經告訴人鐘錫賢 位在南投縣○○鄉○○○巷00號住處,未經告訴人鐘錫賢之 同意,強行侵入告訴人鐘錫賢上開住處內,向告訴人鐘錫賢 冒稱中華電信員工,並詐稱:要安裝1 個電話節費器,電話 不會被盜打或異常,且電話費節省一半云云,擅自在電話線 路上裝置電話長途控制器,致告訴人鐘錫賢陷於錯誤,交付 7,800 元予被告(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由本院另行 審結)。因認被告無故進入告訴人鄒謝錦蓮、鐘錫賢住處部 分,均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無 故進入告訴人鄒謝錦蓮、鐘錫賢住處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 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鄒謝錦蓮、鐘錫賢均已和解 成立,並經告訴人鄒謝錦蓮、鐘錫賢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2 紙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故本件就此部分侵入住宅罪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