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弘政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6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
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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