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彭慶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盈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