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1280號
TNEV,105,南簡,1280,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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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彭慶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盈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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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