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1064號
TNEV,105,南簡,1064,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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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正等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王黃珠爾柯基生繼承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正等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雖將王 黃珠爾及柯基生列為被告,惟其二人分別於93年11月27日及 90年10月19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可稽,其二人已無當事 人能力,原告未改列其二人之繼承人為被告,並陳報其二人 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 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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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