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5年度,159號
TNEV,105,南小補,159,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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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訴訟代理人 薛裕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洪瑋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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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