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賜福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