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5年度,151號
TNEV,105,南小補,151,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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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賜福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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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