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訴訟代理人 蘇國樑
被 告 許至慶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9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1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怡青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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