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780號
TNEV,105,南小,780,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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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郭峻昇
      吳慶展
被   告 郭祐成即戴錦花之繼承人
      郭福隆即戴錦花之繼承人
      郭惠鈴即戴錦花之繼承人
      郭惠雅即戴錦花之繼承人
      黃桂美即郭福泰之繼承人
      郭家雯即郭福泰之繼承人
      郭子偉即郭福泰之繼承人
      郭家欣即郭福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78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曾盈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肆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盈靜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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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