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1211號
TNEV,105,南小,1211,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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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21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王秋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邱慶龍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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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