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杜連生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16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許哲萍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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